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49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沙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誉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环路与中心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大厦4-10楼的506D室。
法定代表人:江燕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海,系公司股东。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誉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6533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