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29号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慧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力,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林泓羽,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陈超,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林泓羽、陈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