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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林泓羽、陈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2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林泓羽、陈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林泓羽,陈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29号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慧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力,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林泓羽,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陈超,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林泓羽、陈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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