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2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致高玩具商行(经营者:韩红玲),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五亭龙玩具城丛翠庐***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致高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