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9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良富,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贺富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石虎村。
法定代表人:彭志杨,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复城国际购物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NOHBYUNGYONG,中国区总裁。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