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丰雨,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峰,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侨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殷村。
法定代表人:陈礼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丰雨、吕峰因与被上诉人常州侨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丰雨、吕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丰雨、吕峰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周丰雨、吕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