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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洪民三初第70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阳光烟酒店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第70号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职位:董事长。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职位: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L。

法定代表人:XX惠,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东湖区阳光烟酒店,经营场所: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号。

经营者:陈会勇。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阳光烟酒店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0元(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818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9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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