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308号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鸿,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丽霞,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金爱丽斯,女,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强,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丽霞、金爱丽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