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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金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8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金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金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315号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鸿,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金国平,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金健,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强,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金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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