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297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中糖名烟名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生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中糖名烟名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