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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魏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8888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魏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魏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888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理,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魏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魏理、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魏理在淘宝网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魏理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三六一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四、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三六一度公司依法在第25类商品上获得“361°”注册商标专用权。

“361°”注册商标是知名运动品牌,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是全运会、亚运会、青奥会等体育赛事的主要赞助商之一。

2016年,三六一度公司发现魏理在其经营的淘宝商铺销售假冒三六一度公司商标权的运动鞋,并在前述淘宝网页中展示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相关产品详情介绍中使用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进行产品描述。

而魏理经营的淘宝店铺具有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等特点。

魏理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在其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对侵权信息应及时删除,其未及时删除相关侵权信息链接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三六一度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二、即使魏理在淘宝网上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未向淘宝网发起投诉,故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

三、无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针对淘宝网提出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魏理未答辩。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其进行了质证。

三六一度公司提交的证据2,系自制件,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4,该证据仅能证明相关取证人存入“存���云”平台的录像与鉴定报告书所附光盘内容的同一性,不能当然证明光盘内容的真实性。

鉴于庭审中核实了涉案订单的交易详情,故对鉴定报告书所附光盘内容中已核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余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六一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3757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T恤衫、防水服、服装、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使用法庭电脑使用账户名“一同破网”及相应密码登入淘宝网,点击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找到编号为1361074630808654的订单,点击订单详情,显示:2016年6月18日,昵称为“一同破网”的淘宝用户向昵称为“小魏哥00”的淘宝卖家购买名为“2016夏季网鞋运动鞋男鞋学生网面透气跑步鞋男款休闲旅游鞋男板鞋”的商品一件,实付款98元。

该订单相应的物流信息:物流公司:百世快递;

运单号码:280517117297;

收货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宁海一里60号。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2016年6月21日10时46分,厦门昌祺恒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祺恒润公司)使用第三方平台存证云客户端对打开粘贴有编号为280517117297的百世快递详情单的快递包裹的��程进行录像。

录像显示上述包裹内有标注有“”标识的运动鞋一双。

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为“小魏哥00”的淘宝店铺由魏理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系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三六一度公司主张魏理销售名为“2016夏季网鞋运动鞋男鞋学生网面透气跑步鞋男款休闲旅游鞋男板鞋”的商品侵犯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要认定魏理的上述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认定其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

本案中,三六一度公司未提交其购买的实物,其仅提交显示有昌祺恒润公司使用手机中第三方平台存证云客户端功能对打开快递包裹过程进���录像内容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的内容,本院无法确认录像中展示的包裹为来源于涉案店铺的未经开封的包裹,故本院无法确认录像中的运动鞋即为涉案订单项下的物品,且三六一度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的判断依据。

因此,本院无法确认被告魏理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三六一度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三六一度公司关于魏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因魏理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三六一度公司关于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三六一度公司要求魏理、淘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抗辩称其不构成侵权,该抗辩���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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