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12号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胡才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金宏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超。
被告:中山市古镇金陵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
经营者:吴志平。
被告:浙江金陵光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吴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金宏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金陵照明电器厂、浙江金陵光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650元,由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