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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宁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诉段俊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4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安宁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诉段俊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段俊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211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俊辉。

经营者:段俊辉。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段俊辉-衡东县城关镇建材大市场B1栋11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段俊辉-衡东县城关镇建材大市场B1栋112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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