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211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俊辉。
经营者:段俊辉。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段俊辉-衡东县城关镇建材大市场B1栋11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段俊辉-衡东县城关镇建材大市场B1栋112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