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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蕾公司与卢兰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2466号
案件名称欧科蕾公司与卢兰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科蕾公司,卢兰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466号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小丘牧场圣像道*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A·博科瑟(MichaelA·Boxer)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平、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兰锁,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欧科蕾公司诉被告卢兰锁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科蕾公司于2017月9日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科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科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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