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466号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小丘牧场圣像道*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A·博科瑟(MichaelA·Boxer)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平、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兰锁,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欧科蕾公司诉被告卢兰锁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科蕾公司于2017月9日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科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科蕾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