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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费书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81民初7405号
案件名称7405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费书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费书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40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书仙,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费书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费书仙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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