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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9民初75号
案件名称75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民初7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大世界装饰城主楼。

经营者:郑国昌。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以下简称国昌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九牧厨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到庭,国昌灯饰经营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原告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拥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长期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系列商标。

原告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4日受让取得了第1117525号“注册商标证,2004年2月6日取得了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证,2006年05月28日取得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证,2011年1月7日取得第6860453号“九牧”注册商标证。

2014年9月13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均转让至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名下。

“JOMOO”“”商标于2007年11月、2010年11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九牧”字号在2009年、2011年连续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OO九牧”在2010年12月1日前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原告九牧厨卫公司“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

2014年11月原告九牧厨卫公司“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原告发现被告在明知“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利用“JOMOO九牧”商标的知名度和原告公司的商誉获得利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门面门栏、装潢上使用、放置“九牧”商标,且在名片上印制“JOMOO”、“九牧·卫浴”、“主营:九牧花洒、九牧马桶、九牧龙头、九牧角阀”的字样,其行为已严重地破坏九牧厨卫公司的营销体系,损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品牌形象,不仅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昌灯饰经营部未作答辩。

九牧厨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证明;

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

证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59—4276号公证书。

证据3.(2009)泉证民字第4785-4790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2和证据3共同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证据4.(2016)厦证经字第211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书两份,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诉讼代理费2万元、公证取证费1万元。

国昌灯饰经营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九牧厨卫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系注册号为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室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九牧厨卫公司经核准转让获得该注册商标。

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系注册号为第1921065号“JOMOO”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压力水箱;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浴室装置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月27日。

2004年2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6月22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9月13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厨卫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系注册号为第111752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卫生用水管设备;

喷水器;

水管龙头;

管道龙头;

卫生器械及设备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0月7日至2007年10月6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10月6日。

2002年12月14日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2004年2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6月22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13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厨卫公司。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系注册号为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防喷溅水管嘴;

龙头防溅喷嘴;

水管龙头;

管道旋塞(塞子)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2014年9月13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厨卫公司。

“JOMOO”“”商标分别于2004年6月、2007年11月、2010年11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九牧”字号在2009年、2011年被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花洒等产品被认定为福建名牌产品;

2012年11月“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

2014年11月“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为“JOMOO九牧”品牌分别于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投放广告,并分别支付广告费用1794000元、1070880元;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美泽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合同书》,为九牧洁具于2006年7月7日至12月29日在CCTV-2《开心辞典》栏目投放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512668元;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新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于2008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在CCTV-2《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投放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1553760元。

2016年9月23日,受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申请人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指派委托代理人李建财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9月24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以及李建财来到盐城市丰盛装饰城标示为“九牧卫浴”的商铺。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刷卡购买了水龙头一个,支付货款人民币155元。

现场取得抬头为“九牧艾灵卫浴杰能士灯具运营中心”的销售单一张、银联POS签购单一张和名片一张。

名片一面左上方标有“JOMOO”、“九牧·卫浴”、“主营:九牧花洒、九牧马桶、九牧龙头、九牧角阀等”字样;

另一面标有“JOMOO”、“九牧·卫浴”字样。

购买行为结束后,李建财对该门面外观进行拍照,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所购商品及票据由李建财通过顺丰速运寄至厦门市公证处。

2016年10月14日,在两位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在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商品、客户联、名片进行拍照。

所购商品经公证员装入牛皮纸信封并在封口处加贴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九牧厨卫公司当庭表示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为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第1921065号“JOMOO”商标及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

并认可公证保全的实物与本案无关,水龙头是艾灵品牌。

另查明,国昌灯饰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郑国昌,经营面积50平方米,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灯具批发、零售。

资金数额3万元。

本院认为: 九牧厨卫公司经核准转让,取得了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注册证、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证、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证,系上述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并考虑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国昌灯饰经营部在其商铺门面突出使用“九牧卫浴”、“九牧”字样,在名片上突出使用“JOMOO九牧·卫浴”,与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第1921065号“JOMOO”商标、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使用者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紧密联系,从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国昌灯饰经营部在销售单上使用“九牧艾灵卫浴杰能士灯具”营运中心,以及在名片上使用“主营:九牧花洒、九牧马桶、九牧龙头、九牧角阀等”字样,是为了说明经营或销售范围,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九牧厨卫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注册商标方面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在被告的同一涉案侵权行为已经由作为专门法的《商标法》予以调整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故对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国昌灯饰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九牧厨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九牧厨卫公司未提供国昌灯饰经营部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经营规模以及九牧厨卫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国昌灯饰经营部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第1921065号“JOMOO”商标、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负担。

(此款已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国昌灯饰经营部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

账号:03×××75)。

审 判 长  贾 娟 审 判 员  高 翔 人民陪审员  王正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记员徐亚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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