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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江庆与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孙江庆与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江庆,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36号之一原告:孙江庆,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岩洽村下岩洽2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江庆诉被告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孙江庆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江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庆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江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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