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5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林朝亮工贸眼镜二中形象店。
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中原路交叉口东北角。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林朝亮工贸眼镜二中形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林朝亮工贸眼镜二中形象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