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51-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鑫磊精品厨具。
住所地:新乡市。
经营者:刘磊。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傲海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居委会华南路**号首层之十二。
法定代表人:周祺开。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鑫磊精品厨具、佛山市顺德区傲海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傲海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傲海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傲海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