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011号之三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
法定代表人:Ms.DawnAtlas,职务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玙,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霞鹏。
被告:广州洲泽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沿。
被告:广州市迈金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芬。
被告:吴霞鹏,广州三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晓沿,广州洲泽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与被告广州三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洲泽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迈金顺服饰有限公司、吴霞鹏、吴晓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州三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洲泽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迈金顺服饰有限公司、吴霞鹏、吴晓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