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0号原告:李运良,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斯特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富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运良与被告深圳市易斯特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运良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