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99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佰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象。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佰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