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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10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田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10号之一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田娟,女,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科,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诉讼中,经调解组织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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