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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峰与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民初454号
案件名称陈高峰与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高峰,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54号原告:陈高峰,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秦光灿。

原告陈高峰与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原告陈高峰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高峰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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