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54号原告:陈高峰,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秦光灿。
原告陈高峰与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原告陈高峰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高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