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1121刑初108号
案件名称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

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主动到文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飞、武雁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7月份,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有限公司授权在文水县蔚家堡村自己家中雇佣赵某、高某等人无证生产加工系列假冒汾酒。

2016年9月22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查获。

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其中玻璃汾酒123件、乳玻汾29件、出口汾44件、青花三十年汾酒1件、十五年老白汾1件、特制老白汾20件,与该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生产的上述假冒白酒的总价值为95314元。

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7月份,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文水县南安镇蔚家堡村自己家中雇佣赵某、高某等人无证生产加工系列假冒汾酒。

2016年9月22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查获。

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中玻璃汾酒123件、乳玻汾29件、出口汾44件、青花三十年汾酒1件、封坛十五年老白汾1件、特制老白汾20件(未随案移送)与该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生产的上述假冒白酒的总价值为953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辨认笔录,文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胡某证明,证人吴某、赵某、高某、张某乙、马某、刘某证言,文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假冒产品鉴定证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假冒系列汾酒价格认定结论书,太原市经济开发区好再来商店收据、太原市小店区鼎鑫烟酒特产商店收据,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公室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