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3487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对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腾华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34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1民初13487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二段中“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6000元及律师费600元”补正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600元及律师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