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485号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元喜太阳能热水器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太阳能市场4排24号。
经营者:霍元喜。
被告:霍晶晶,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西北太阳能配件总汇—桑意专卖”实际经营者,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太阳能市场*排**号。
本院受理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元喜太阳能热水器经销部、霍晶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8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