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36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灯头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