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因本案于201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0日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间,被告人谭某作为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友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浔区)在山东省淄博市的经销商,在未经商标所有人世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委托他人生产印有与世友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外包装纸箱及打码机,后将非世友公司生产的1277.96平方米白榆木实木复合地板通过更换外包装纸箱、打码等方式,假冒世友公司生产的真品地板,并以每平方米165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1万余元。
案发后,被害单位世友公司已为购买该批假冒地板的消费者全部更换为真品世友地板。
被告人谭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已将上述假冒的世友地板以及作案工具打码机全部予以扣押。
被告人谭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世友公司损失人民币17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目前已怀孕(中孕)。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经销合同,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诊断报告,证人邬某、刘某、刘某甲、林某、曾某、虞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清点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扣押的假冒的世友地板以及作案工具打码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