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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张涛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4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张涛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张涛涛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2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张涛涛商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滨办两寺渡东村。

经营者:张涛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张涛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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