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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与深圳市泉源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卡乐创意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127号
案件名称孙艳与深圳市泉源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卡乐创意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艳,深圳市泉源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卡乐创意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127号原告:孙艳,女,汉族,出生:1969年3月2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泉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象角塘坳背窝第四工业区3号厂房5楼l号。

法定代表人:罗钰。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卡乐创意商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地铁一期工程会购区间地下空间A12铺,经营者刘朋。

原告孙艳诉被告深圳市泉源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卡乐创意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孙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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