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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海滨永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海滨永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龙湾海滨永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初44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永丰超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沙前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4D。

经营者:李金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食品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永丰超市(以下简称龙湾永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老奶奶食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到庭参加诉讼,龙湾永丰超市经营者李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奶奶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湾永丰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70377号(商标图样为)、7249234号(商标图样为)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龙湾永丰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事实和理由:老奶奶食品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龙湾永丰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老奶奶食品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老奶奶食品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6)沪东证经字第18301、18302号公证书,拟证明老奶奶食品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2016)皖淮正公证字第4048号公证书及项下实物,拟证明龙湾永丰超市销售侵犯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

3.公证费发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银小票、律师费,拟证明老奶奶食品公司为制止龙湾永丰超市侵权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506元。

龙湾永丰超市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老奶奶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及本院审查,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老奶奶食品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生产、销售。

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200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

2001年9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由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变更为老奶奶食品公司。

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

龙湾永丰超市于2004年6月14日核准注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金兰,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

2016年5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以下简称正诚公证处)根据老奶奶食品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皖淮正公证字第404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6年4月22日,正诚公证处公证员与老奶奶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来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沙前街98号名称为“永丰超市”的店铺,谢先亮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美兰老奶奶花生米”等字样的花生米二包,并在支付了6元后当场取得打印有“海滨永丰超市”字样的《收银小票》一张。

正诚公证处公证员对谢先亮的购物过程给予现场监督,并对所购物品予以拍照和封存。

庭审中,经本院勘验公证实物封存完好,拆封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正面、背面及左上角均有“美兰老奶奶”五个文字,制造商为安庆市阿发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经比对,老奶奶食品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正面及左上角均有“美兰老奶奶”五个文字,该标示的主要部份为老奶奶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老奶奶食品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并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的正面及左上角上的均标注了“美兰老奶奶”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两者均包含“老奶奶”文字,虽然两者的字形及排列的方向有所区别,且被诉侵权标识缺少“laonainai”字样,但老奶奶食品公司在长期使用涉案商标中已将“老奶奶”文字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产生密切联系,成为涉案商标的显著部分。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美兰老奶奶”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其来源与老奶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两者构成近似。

龙湾永丰超市的销售行为侵害了老奶奶食品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老奶奶食品公司有权要求龙湾永丰超市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老奶奶食品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部分,虽然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但老奶奶食品公司已派律师出庭,本院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对老奶奶食品公司主张的公证费5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6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506元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虑龙湾永丰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以及老奶奶食品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为650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永丰超市(经营者李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永丰超市(经营者李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506元。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元,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永丰超市负担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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