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871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中霖整体厨卫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经营者:谢良,男,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青白江区中霖整体厨卫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中霖整体厨卫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中霖整体厨卫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