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07号原告:胡仁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陈子铃,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胡仁成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胡仁成向本院申请追加陈子铃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胡仁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