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20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利荣,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利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