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君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顺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雅仕顺福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雅仕顺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