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72号原告:丁如意,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帝欧思精密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工业一路72号一桉101。
经营者:刘聪英,女,汉族,1961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如意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帝欧思精密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0××××.5,名称手机壳(放大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如意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0000元”变更为赔偿10000元,后原告丁如意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如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丁如意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关于原告丁如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如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如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如意负担。
原告丁如意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丁如意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