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初68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生,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义马市泰山豫翔物资供应中心。
住所地,义马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段晓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泰山豫翔物资供应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17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