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即墨市恒通麦诺小子炸鸡汉堡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即墨市恒通麦诺小子炸鸡汉堡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即墨市恒通麦诺小子炸鸡汉堡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25号原告: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利、冷秀礼,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恒通麦诺小子炸鸡汉堡店。

经营者:徐义达。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董事长。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豪,董事长。

原告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恒通麦诺小子炸鸡汉堡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即墨市恒通麦诺小子炸鸡汉堡店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EMS邮寄回单显示“迁新址不明”。

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要求原告在一周内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并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并未提交,亦未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即墨市恒通麦诺小子炸鸡汉堡店的主体存续状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即墨市恒通麦诺小子炸鸡汉堡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