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白花园工业区第二工业园*栋*楼A。
法定代表人:谭正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勇,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勇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一种LED照明灯”、专利号为ZLXXX.X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上述专利技术,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肖勇于2017年1月10日向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警告,但未有任何回应,亦未停止侵权行为。
诉请判令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赔偿肖勇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深圳市,且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不应该认定在广州市,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深圳市,但原告肖勇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且其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证实,广州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上述证据可初步证明广州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因此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即被诉侵权产品制造、销售皆在深圳市,肖勇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州市。
(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不应认定在广州市。
当被诉侵权产品在网络被下单、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交付快递公司托运寄给肖勇时,其侵权行为结果已发生,勿需签收货物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是合同之诉的管辖规定,并非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定。
即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收货地)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之诉的销售地,进而也不能认为是侵权之诉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签收货物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将带来随意选择公证机构或者收货地的乱象,违反民诉法管辖制度的立法本意。
肖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肖勇起诉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2016年12月28日出具的(2016)粤广海珠第35657、35669《公证书》。
其中,35657号《公证书》载明肖勇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网络购物操作的相关情况。
35669号《公证书》载明快递人员将包裹送至该公证处,肖勇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拆开包裹并对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摄的有关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肖勇起诉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2016)粤广海珠第35657、35669《公证书》,证明广东省广州市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
因此,广州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肖勇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