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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伍、黄建林与杨更新、经济开发区福寿禄殡葬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2106号
案件名称王良伍、黄建林与杨更新、经济开发区福寿禄殡葬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良伍,黄建林,杨更新,经济开发区福寿禄殡葬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106号原告:王良伍,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建林,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更新,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福寿禄殡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干货市场。

经营者:杨更新。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与被告杨更新、经济开发区福寿禄殡葬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良伍、黄建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计4660.5元,由原告王良伍、黄建林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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