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珠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丽芬,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丽芬,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天珠雅格家具有限公司、钟丽芬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上诉人成都天珠雅格家具有限公司、钟丽芬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上诉费1425元。
现上诉人成都天珠雅格家具有限公司、钟丽芬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天珠雅格家具有限公司、钟丽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