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92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省佛罗伦萨市都纳波尼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比扎里·马尔科,系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105-2号。
法定代表人:黄玲芳。
委托代理人:叶胜,男,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