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775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瑞安市薇薇新娘数码婚纱摄影部。
法定代表人:杨爱玲。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薇薇新娘数码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