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知民初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丽,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徐晓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