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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晓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20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晓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晓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知民初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丽,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徐晓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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