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683号原告江甲寅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宁,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世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玉颜。
原告江甲寅诉被告中山市新世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甲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甲寅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江甲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