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659号原告:台州市星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邢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路桥雄鑫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应家村应家路113-1号。
法定代表人:应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星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雄鑫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星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星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星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台州市星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