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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镜湖区语铃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1083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镜湖区语铃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镜湖区语铃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083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语铃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经营者金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语铃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镜湖区语铃日用品经营部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镜湖区语铃日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家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伍 昆 书 记 员 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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