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初3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诺水河镇何氏食品便民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通江县诺水河镇街道。
经营者:何开放,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诺水河镇何氏食品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67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