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580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鹏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68栋二楼C区。
法定代表人:陈恭辉。
被告:深圳市骑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茨田埔第四工业区80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恭辉。
被告:陈恭辉。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鹏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骑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恭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80556.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其余部分退回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