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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洛丁森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上海洛丁森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洛丁森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18号原告:上海洛丁森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区北路315弄118号4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王徐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贾德森·邓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洛丁森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洛丁森公司)诉被告北京远东罗斯蒙特仪表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远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洛丁森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远东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沪73民初7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北京远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处理。

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洛丁森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洛丁森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洛丁森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九十七元,减半收取计七千二百九十八元五角,由原告上海洛丁森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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